(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起诉后与被告自行协商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陶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