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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冯东波与高静飞、高贤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波,高静飞,高贤荣,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51号原告:冯东波。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高静飞。被告:高贤荣。被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东波与被告高静飞、高贤荣、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静飞、高贤荣、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东波撤回对被告高静飞、高贤荣、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邹林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