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飞剑与圣豹电源有限公司、钱敦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剑,圣豹电源有限公司,钱敦勇,钱丹,杨文娟,钱敦嘉,邬财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剑。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圣豹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钱敦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敦勇。被执行人:钱丹。被执行人:杨文娟。被执行人:钱敦嘉。被执行人:邬财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剑与被执行人圣豹电源有限公司、钱敦勇、钱丹、杨文娟、钱敦嘉、邬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361538元;被执行人钱敦嘉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44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