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江开民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宁与丁峰、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丁峰,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江开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周宁。被告丁峰。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与被告丁峰、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宁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钱伟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