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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方伦跃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伦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743号罪犯方伦跃,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伦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违法所得5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6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伦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伦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伦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伦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