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彭宏建与张振茂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宏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彭宏建。被菩张振茂。原告彭宏建诉被告张振茂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宏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子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子原告彭宏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2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