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53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春新,执行董事。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日,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对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翟春新名下奥迪车车牌为翼E5A899号一辆进行了查封拍卖,该车辆在拍卖过程中,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后经便卖,由竟买人刘立泽购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邢台市中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翟春新名下奥迪车车牌为翼E5A899号一辆过户至刘立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武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