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维明与宋红波、梁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维明;宋红波;梁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张维明。被告宋红波。被告梁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明与被告宋红波、梁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明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石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