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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维明与宋红波、梁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维明;宋红波;梁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张维明。被告宋红波。被告梁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明与被告宋红波、梁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明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石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