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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恭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窦仲平与米三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31号原告:窦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大专文化程度。被告:米某某,男,回族,现年50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窦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秀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马贵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