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恭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窦仲平与米三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31号原告:窦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大专文化程度。被告:米某某,男,回族,现年50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窦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秀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马贵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