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冀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洪兴与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兴,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陈洪兴。委托代理人陈新双。委托代理人秦广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兴与被告河北亚华胶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兴于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