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114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村民。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泾民执字第001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雒新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