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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庆城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治某,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1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2012年4月11日因患病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世某,又名陈虎虎,男,生于1987年1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无党派。2008年9月24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雅某,男,生于1977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锁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司继某,男,生于1957年10月10日,汉族,文盲,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2012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2)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治某及其辩护人吕民国、被告人陈世某及其辩护人郭立成、被告人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马永某雇佣被告人陈世某驾驶其甘M-033**号红色康明斯罐车为岭北作业区配属拉运原油,并委派夏某(批捕外逃)管理此车。11月初的一天,夏某在庆城县马岭镇董家滩村街道恰遇被告人张治某,夏提出合伙盗卖配属车上拉运的原油,张表示同意。随后张治某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雇佣董建某、许拣某(二人批捕外逃)为其驾驶车辆,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雇佣王锁某、张雅某、司继某和武彦某、金国某(二人批捕外逃)为其倒油,并准备了塑料管等作案工具。11月9日下午,马永某更换配属罐车为甘M-266**号,后继续雇佣陈世某。2011年11月10日至12月4日期间,夏某利用甘M-266**号罐车罐体内装有一暗罐,伙同被告人张治某等人用装满水的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背暗罐)和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背暗罐),将甘M-266**号罐车原油抽取前半部分,再注入水的方式盗原油。被告人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均涉嫌盗窃作案7起,其中既遂五起,盗窃原油40.33吨,价值201891.98元;未遂二起,盗窃原油19吨,价值97150.70元。共获赃款197200,张治某分得赃款69600元,陈世某分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司继某涉嫌盗窃作案6起,其中既遂四起,盗窃原油30.66吨,价值153483.96元;未遂二起,盗窃原油19吨,价值97150.70元。被告人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吕民国的意见,1、被告人张治某应为从犯;2、存在未遂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郭立成的意见,1、被告人陈世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2、有未遂情节并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只参与盗窃作案四起。被告人王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司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马永某雇佣被告人陈世某驾驶其甘M-033**号红色康明斯罐车为岭北作业区配属拉运原油,并委派夏某(批捕外逃)管理此车。11月初的一天,夏某在庆城县马岭镇董家滩村街道恰遇被告人张治某,夏提出合伙盗卖配属车所拉运原油,张表示同意。随后张治某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雇佣董建某、许拣某(二人批捕外逃)为其驾驶车辆,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雇佣王锁某、张雅某、司继某和武彦某、金国某(二人批捕外逃)为其倒油,并准备了塑料管等作案工具。11月9日下午,马永某更换配属罐车为甘M-266**号陕汽奥龙后继续雇佣陈世某。2011年11月10日中午,夏某电话告知陈世某自己在甘M-266**号罐车罐体内装有一暗罐,让其乘拉运原油之机盗卖原油,并答应每次付500-1500元钱,陈表示同意。17时许,被告人陈世某到环县曲子镇油坊塬村境内的里12-20井场拉油,陈告知夏,夏某同张治某预谋当晚盗油。随后张治某电话让董建某先后将装满水的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背暗罐)和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背暗罐)开至其租住的庆城县马岭镇董家滩村董家滩自然村琵琶寨路口油田废弃的院内停放,期间,武彦某、司继某、张雅某、王锁某、许拣某、金国某先后来到现场。20时许,张治某驾车在岭北作业区附近放哨,夏某让陈世某将甘M-266**号罐车开进院内,夏某爬上罐车顶部,用事先准备好的针头打开铅封及前罐口,董建某、司继某、张雅某、许拣某、金国某等人将事先准备的两根塑料管一端接到甘M-295**号车安装的自吸泵上,另一端分别接到罐车罐内和红色高栏车厢的暗罐内,王锁某启动发动机,并打开自吸泵开关抽油,十几分钟后,抽完前半部分罐内原油,共计9.7吨,价值48558.2元。后几人正准备往油罐车前半部分罐内注水时,夏某发现罐车隔层封不住原油,于是又将抽到红色高栏车厢暗罐内的原油抽回到油罐车前罐内,陈世某驾驶甘M-266**号罐车将原油卸至岭北作业区卸油台。2011年11月14日16时许,夏某同被告人张治某预谋盗窃原油。张治某让董建某和王锁峰将装满水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背暗罐)和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背暗罐)开至其租住的院内停放,武彦某、张雅某将所需管子接好。20时许,陈世某将甘M-266**号罐车开进院内,张治某驾车在岭北作业区附近放哨,夏某、董建某、武彦某、王锁某、张雅某、许拣某、金国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甘M-266**号罐车在里12-10井所拉运原油9.67吨,价值48408.02元。作案后,陈世某驾车将剩余原油和注入的水卸至岭北作业区卸油台。张治某按每吨3600元付夏某现金28800元。董建某、王锁某驾驶背暗罐的甘M-295**号红色高栏货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宁夏萌城周景瑞的收油点,获赃款46400元,张治某收得赃款17600元。2011年11月20日下午,夏某同被告人张治某预谋盗窃原油。张指示董建某、王锁某将装满水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背暗罐)和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背暗罐)开至其租住的院内停放,武彦某、张雅某、司继某将所需管子接好。20时许,陈世某将甘M-266**号罐车开进院内,张治某驾车在岭北作业区附近放哨,夏某、董建某、武彦某、王锁某、张雅某、司继某、许拣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甘M-266**号罐车在里12-10井所拉运原油10.2吨,价值51061.20元。作案后,陈世某驾车将剩余原油和注入的水卸至岭北作业区卸油台。张治某以每吨3800元付夏某现金28120元。董建某、王锁某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宁夏萌城周景瑞收油点,获赃款42920元,张治某收得赃款14800元。2011年11月22日16时许,夏某同被告人张治某预谋盗窃原油。张指示董建某、王锁某将装满水的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背暗罐)和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背暗罐)开至租住的院内停放,武彦某、张雅某、司继某、许拣某将管子接好。20时许,陈世某将甘M-266**号罐车开进院内,张治某驾车在岭北作业区附近放哨,董建某、武彦某、王锁某、张雅某、司继某、许拣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甘M-266**号罐车在里173油井所拉运原油6.36吨,价值31838.16元。作案后,陈世某驾车将所剩余原油和注入的水卸至岭北作业区卸油台。张治某付夏某现金28880元,夏某让张治某给陈世某5000元,下剩23880元给自己。董建某、王锁某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宁夏萌城周景瑞收油点,获赃款44080元,张治某收得赃款15200元。2011年11月28日下午,夏某同被告人张治某预谋盗窃原油。张让董建某、王锁某将装满水的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背暗罐)和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背暗罐)开至其租住的院内停放,武彦某、张雅某、司继某、许拣某、金国某将管子接好。21时许,陈世某将甘M-266**号罐车开进院内,张治某驾车在岭北作业区附近放哨,董建某、武彦某、王锁某、张雅某、司继某、许拣某、金国某等人以同样的手段盗窃甘M-266**号罐车在里173油井所拉运原油4.3吨,价值21525.8元。作案后,陈世某驾车将剩余原油和注入的水卸至岭北作业区卸油台。张治某付夏某现金14060元。董建某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宁夏萌城周景瑞收油点,获赃款21460元,张治某收得赃款7400元。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张治某让司继某以每月1000元租下庆城县马岭镇朱家河畔自然村朱广宁家旧院子准备继续实施作案。11月30日下午,夏某同被告人张治某预谋盗窃原油。21时许,张治某伙同夏某、陈世某、董建某、武彦某、司继某、张雅某、王锁某、许拣某、金国某等人以同样的手段在朱广宁家废弃的院内盗窃甘M-266**号罐车在里56井所拉运原油9.8吨,价值49058.80元。作案后,陈世某驾驶甘M-266**号罐车将罐内剩余原油和注入的水卸至岭北作业区卸油台。张治某以每吨3800元付夏某现金27740元。董建某驾车将所盗原油出售给宁夏萌城周景瑞收油点,获赃款42340元,张治某收得赃款14600元。2011年12月4日16时许,夏某同被告人张治某预谋盗窃原油。张让董建某、王锁某将装满水的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背暗罐)和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背暗罐)开至朱广宁家废弃院内停放。20时许,陈世某将甘M-266**号罐车开进院内,张治某伙同夏某、董建某、武彦某、司继某、张雅某、王锁某、许拣某、金国某等人以同样手段盗窃甘M-266**号罐车在里91井所拉运原油9.3吨,价值48592.5元。在清理现场后,陈世某驾车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原油追回。总上,被告人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盗窃作案七起,其中既遂五起,盗窃原油40.33吨,价值201891.98元;未遂二起,盗窃原油19吨,价值97150.70元。共获赃款197200,张治某收得赃款69600元,陈世某收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司继某盗窃作案6起,其中既遂四起,盗窃原油30.66吨,价值153483.96元;未遂二起,盗窃原油19吨,价值97150.7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作案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同案犯指认笔录,拉油情况统计表及单车油品拉运凭证,岭北作业区证明,第二采油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庆城县人民法院(2008)庆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2、证人袁超、朱小宁、陈少平、刘飞、周景瑞证言。3、被告人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供述及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某、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国家石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治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世某、张雅某、王锁某、司继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其参与盗窃犯罪中有二起作案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未遂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治某系从犯的意见,因证据证实其参与了盗窃的预谋并雇佣他人实施,其作用应为主犯,公诉机关对本案主从犯的界定正确,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雅某辩解其只参与四起盗窃,但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陈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司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随案的甘M-191**号蓝色自卸车、甘M-295**号红色高栏车(均背暗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五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世某的刑期从2011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止;被告人王锁某的刑期从2011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振华审判员  岳世飞审判员  雷普昌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