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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裁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强、孙洪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孙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裁字第707号申请人:马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申请人:孙洪涛,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本院(2011)齐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强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孙洪涛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申请人到期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孙洪涛名下所有的位于齐河县刘桥乡孙庄村院落一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不得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力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润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