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叶诉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叶**;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陈**,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身份证号码:43102219710111***。原告:叶**,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身份证号码:431022197109132***。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原住重庆市奉节县,现在广东连平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10143***。原告陈**、叶**诉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会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勇、李海仁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叶**诉称:2010年12月29日早上6时许,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厂一车间内,柴**因其女友邓**与陈**(系两原告之子)吵架,而与陈**发生口头争执。柴**即召集了被告及另两名工友共五人与陈**召集的人员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等人使用电棍、砖头及刀等锐器,将陈**砍伤。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刑事部分已由法院作出处理,但原告认为被告与柴**等人共同使用暴力侵害陈**并致其死亡,所造成的民事损害,理应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赔偿部分即赔偿原告117366.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辩称:原告的起诉是事实,但对赔偿事宜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早上6时许,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厂一车间内,柴**因其女友邓**与被害人陈**(系两原告之子)吵架,双方发生口头争执。之后,陈**(两原告之子)召集了本厂的刘某、**厂的刘某建、王某、罗某云在**电子厂大门口等候。柴**见状便叫被告胡**、邓**找来一个黑色袋子将一根电棍和一把西瓜刀装好,由邓**提着与胡**、柴**一同下楼,在楼下的篮球场柴**又叫来了两名工友。之后,陈**(两原告之子)带着刘某进厂叫柴**等人出大门口打架,并且与柴**打起来。经该厂保安驱散,陈**(两原告之子)与刘某从该厂大门离开。随后,被告胡**、柴**、邓**与另两名工友共五人从该厂侧门出厂,此时柴**拿过邓**袋子中的电棍举向陈**(两原告之子),陈**则捡起一块砖头砸向柴**,两人扭打起来。与此同时,胡**等人与对方陈**带来的其他人员也相互斗殴起来。柴**见对方人多,就丢掉手中的电棍,转身拿出放在邓**手中袋子的西瓜刀砍向陈**、苏某威。砍伤人后,柴**、邓**乘坐胡**的摩托车逃跑。被害人陈**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胡**经本院(2011)惠湾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柴**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原告陈**、叶**直接物质损失117366.9元。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2011)惠湾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胡**伙同他人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厂门口与两原告之子陈**及其他人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柴**将两原告之子陈**砍伤致死。综观整个斗殴过程,被告胡**未与两原告之子陈**交手,被告胡**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故被告胡**不应当与侵权人柴**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陈**、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会东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连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