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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翁法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树军与图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军,萨仁朝格图,图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翁法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军,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萨仁朝格图,男,50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图亚,女,49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赤峰诚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图亚名下的位于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和谐家园一楼第四号商厅(房产证号为xx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图亚名下的位于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和谐家园一楼第四号商厅(房产证号为xxx**)作价253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树军抵偿此案执行款253000.00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接受人刘树军。二、申请执行人刘树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 仓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