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杜学新。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7月9日以考虑孩子及家庭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