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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俊豪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俊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742号罪犯吴俊豪,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了(2009)甬镇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非法所得人民币14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1)浙甬刑执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6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俊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俊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