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3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张晓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张晓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2民初10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600号。负责人:吴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胜,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素,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被告张晓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张晓素立即偿还信用卡本金273777.23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13日利息为55475.27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每月按应还部分的5%计收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6日为31644.73元)、费用8938.18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银白金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信用额度3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透支事实2012年9月23日开始透支,至2018年5月7日形成透支本金278777.23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透支之日起至今,被告共还款3次,合计5000元,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273777.23元透支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273777.23元×5%=滞纳金13688.8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2月13日的利息为55475.27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73777.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费用8938.1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73777.2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13日的利息为55475.27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73777.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违约金13688.86元、费用8938.18元。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被告张晓素负担(被告张晓素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马如君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缪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