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宫衍柱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82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衍柱。委托代理人:孙海军。委托代理人:宫衍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负责人:王少俊,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宫衍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宫衍柱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也以同样理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宫衍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分别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宫衍柱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上诉;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二初字形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三:准许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对宫衍柱的起诉。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案纠纷再行提起诉讼。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3,由上诉人宫衍柱负担,多收取的人民币221.5由本院退回给宫衍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拓审判员 陈 国 华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曾松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