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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85号申请人吴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27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7日。本院在执行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案件执行款30000元,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钉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并已发还申请人吴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