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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扎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金玉波与王顺、陈田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波,王顺,陈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年扎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金玉波,女性,被告王顺,男性,被告陈田亮,女性,本院在审理金玉波诉王顺、陈田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波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杨宝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