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建与费国强、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费国强,王艳红,刘保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张建。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国强。被告王艳红。被告刘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费国强、王艳红、刘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