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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建与费国强、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费国强,王艳红,刘保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张建。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国强。被告王艳红。被告刘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费国强、王艳红、刘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