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8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81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纪铭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