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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文达与赵恩平、陈国信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达,赵恩平,陈国信,慈溪市富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61-2号原告:胡文达,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逍林胜数鞋厂业主,住慈溪市。被告:赵恩平,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智军,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信,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富地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富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宓家埭湖滨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2887-4。法定代表人:陈国信,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001162814。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市富地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宓家桥村上礼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2002574,土地证号:慈国用(2005)字第0210**号)的查封。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