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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执字第0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长付与王贤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付,王贤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00397-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付(又名刘长富),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贤举,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贤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贤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喻霞系被执行人王贤举的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贤举及其配偶喻霞的银行存款28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包正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