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廉法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曾其通与曾庆祝、梁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其通,曾庆祝,梁平,曾庆井,胡玉连,曾庆青,彭彩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廉法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曾其通,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14。委托代理人: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祝,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1X。被告:梁平,女,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48。是曾庆祝妻子。被告:曾庆井,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99。被告:胡玉连,女,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167。是曾庆井妻子。被告:曾庆青,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56。被告:彭彩梅,女,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829。是曾庆青妻子。被告曾庆祝、曾庆井、曾庆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世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曾庆祝、曾庆井、曾庆青、胡玉连、彭彩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利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案由:相邻关系纠纷。原告曾其通起诉称:我房屋与被告房屋是上下屋,我们房屋地形上下高度落差达4米(长度约32米)。2011年4月16日,我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和消除可能对被告房屋造成的安全隐患,雇请勾机,购买石料欲在上下落差的斜坡地上砌一面挡土墙时,遭被告阻挠,无法施工。经村委、村干部召集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对我宅基地使用权的妨碍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现场勘查及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曾其通所砌挡土墙南端石基线距被告曾庆青房屋右后墙角2.75米,挡土墙中段石基线距被告曾庆井房屋后左墙角2.60米,挡土墙北端延伸至村道边。二、挡土墙用花岗岩石料至少分两梯级砌造。具体施工方案,由原告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以确保工程的安全。三、挡土墙的设计、施工费用由原告承担。四、挡土墙的动工时间由原、被告协商确定。五、原告放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案件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志清审判员 :庞安华审判员 :廖学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