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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佩,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陵县。被告人李佩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6月被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辩护人洪木生,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佩及其辩护人洪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佩在南陵县三里镇、许镇镇、籍山镇等多个地点,采取翻窗、爬墙、撬门方式入户盗窃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先后作案13起,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4813.4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举证如下:1.被告人李佩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江某甲、张某甲、殷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昂某的证言;4.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佩指认香江花园别墅区E5-1号作案现场经过的说明;6.被告人李佩的前罪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54813.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佩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13起犯罪事实中12起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2012年2月9日在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小区一别墅内窃得人民币13500元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称该起犯罪系他人所为。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佩在南陵县三里镇、许镇镇、籍山镇等多个地点,采取翻窗、爬墙、撬门方式入户盗窃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先后作案13起,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4813.4元,予以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合义自然村,撬门进入村民江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黄金戒指一枚(4.87克)。经南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94.76元。2、2012年2月9日晚,被告人李佩窜至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小区别墅区,翻窗进入居民张某甲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3500元后,被失主发现,跳窗逃跑。3、2012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佩窜至南陵县三里镇澄桥村许柏组,利用他人放置在屋后的斧头撬开后门进入村民马某家,翻找财物时因主人回家,逃离现场。4、2012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佩窜至南陵县三里镇澄桥村观山自然村,翻墙进入村民殷某家二楼卧室,窃得人民币2700元。5、2012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佩窜至南陵县三里镇牌楼村高塘村,用菜刀将村民包某家厨房窗户撬开进入其家中,未窃得财物后离开。6、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滨湖新村,翻窗进入村民张某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7、2012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窜车至南陵县籍山镇界山村二房文组,翻窗进入村民文某家,窃得2美元。8、2012年3月6日,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许镇镇黄塘村鱼上秦村,翻窗进入村民秦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49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3.86克)。经南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343.28元。9、2012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籍山镇芦塘村俞林自然村,用扳手撬开村民朱某家门后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10、2012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三里镇热爱村秦湾自然村,翻窗进入村民陈某家中,窃得皮包内现金人民币600元、卧室大衣橱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11.07克)。经南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52.36元。11、2012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三里镇双河村四甲组,翻阳台进入村民荀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12、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三里镇上马村高当组,从屋后窗户爬至二楼阳台进入村民方某甲家,窃得8美元。13、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李佩驾驶一辆广州本田轿车窜至南陵县三里镇峨岭村丁冲组,从屋后窗户爬上二楼阳台进入村民吴某甲家,窃得储蓄罐内60元硬币。2012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李佩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佩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江某甲、张某甲、殷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昂某的证言;4.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佩指认香江花园别墅区E5-1号作案现场经过的说明;6.被告人李佩的前罪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李佩当庭对以上查明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即香江花园别墅区作案的事实予以否认,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指认现场过程说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在香江花园别墅小区盗窃作案的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813.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应依法追究其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佩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二罪均为故意犯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 明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人民陪审员  罗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