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少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少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城。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臣,男。被告闫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少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