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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振华与陈有伟、吕春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华,陈有伟,吕春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郭振华,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伟,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春枝,女,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被告吕春枝,简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华诉被告陈有伟、吕春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华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振华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