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盛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曹荣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就,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聚盛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谭德光。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成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9日,原告把公司的5万元现金错误转账到被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发现错误后原告联系了被告要求归还该5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不当得利人民币5万元。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陈述内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将5万元汇入被告的账户后,被告并未将款项退还给原告,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5万元返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聚盛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取得的5万元不当得利款项退还给原告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被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沈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淦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