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健、冯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健,冯昌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怡合花苑239号。法定代表人:曾传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轼,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被告:冯健。被告:冯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健、冯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良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周一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