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国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国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667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