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红与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红;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杨红被告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原告杨红审理与被告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退付原告杨红1442元。审判长 赵振江审判员 苟培平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