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加信与张元众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加信,张元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30号原告:刘加信,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元众,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刘加信与被告张元众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刘加信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元众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元众拥有的在齐河县的场房、车间、树木1000棵、土地租赁权益(含退回租金)或占用补偿款。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