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互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互民初字第904号原告:王某甲,住互助县。被告:王某乙,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淑兰审判员 贺众明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红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