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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1627号 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6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