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1627号 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6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