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原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豪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豪杰化工有限公司,刘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豪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庆,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强,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大营镇温塘村四组。豪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海强长期不在家,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治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