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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薛宏雄与张富贵、罗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雄,张富贵,罗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薛宏雄,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富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新伙场村。被告罗建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雄诉被告张富贵、罗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宏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田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