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薛宏雄与张富贵、罗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雄,张富贵,罗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薛宏雄,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富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新伙场村。被告罗建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雄诉被告张富贵、罗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宏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田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