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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朝新与江国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朝新,江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徐朝新。被执行人:江国文。现在服刑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朝新与被执行人江国文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国文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9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