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玲妹、雍自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丁玲妹,雍自鑫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54号原告: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鸣。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委托代理人:顾荣根。被告:丁玲妹。被告:雍自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玲妹、雍自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玲妹、雍自鑫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玲妹、雍自鑫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