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岩、张彦彦、张玉祥、张燕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张岩,张彦彦,张玉祥,张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32号原告:张敏,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张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彦彦,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玉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燕,女,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张敏与被告张岩、张彦彦、张玉祥、张燕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张敏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岩的房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岩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