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船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凤霞与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凤霞,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关凤霞,住吉林市。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孙博谦,院长。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德玉,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凤霞诉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凤霞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凤霞申请撤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原告关凤霞负担。审 判 长  彭 涛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