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小安诉周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安,周文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正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周小安,男。委托代理人:周进忠,男。系原告之兄。被告:周文龙,男。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的周小安诉周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转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进忠诉称:我弟原告周小安与被告周文龙承包地南北相邻。后被告周文龙建房时因地块太窄与我弟兑地,双方协议在相邻处留路3米,作为出入耕地之路。2010年7月被告建房时与我协议,将楼房地基放大角埋在我方的地皮(即三米路)下面,楼房起墙以两家界线为准,不能超出线外;此地基如我方不修建和占用的情况下,双方都可通行,如我方修建和其他用途,被告必需终止通行。现在我们想为父母在此地修建房屋,却被被告无理阻挡,现要求被告周文龙停止通行,排除妨害。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周家村委会、周家乡司法所处理意见的介绍信笺各1份,以及与被告的地界协议1份,再未提交其他证据。被告周文龙辩称:该3米路属村组为村民留的农田路,自己在此路上走了20多年。2010年7月盖房时,原告父亲无故阻挡,被迫和原告签订了协议。现要求在该路上继续通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承包地南北相邻,后因被告划拨宅基,相互兑地,并留有进出耕地路3米,且临周家乡南街道。被告两次建房均和原告协商予扩3米路基,未果并被原告方阻挡,双方于2010年7月9日签订地界协议一份:一、周文龙建楼将楼基础即放大角埋在周进忠地皮下面,楼房起墙以两家界线为准,不能超出线外;二、周进忠如需要此地修建或其他用途,周文龙没有任何干涉权力,周进忠并可在文龙放大砖上面起墙,不付文龙任何费用;三、周文龙楼房建成后,必须将三米路面以内所有杂物清理干净,包括树木、厕所墙及粪土;四、此地基如周进忠不修建和占用的情况下,双方都可通行,如周进忠修建和其他用途,文龙必须终止通行。现原告方以为父母修建房屋,被被告无理阻挡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文龙停止通行,排除妨害。本案争议的焦点:1、该争议地块承包权权属的归属问题;2、双方进出承包地的路径问题。1、该争议地块承包权的归属问题。原告主张该3米路承包权权属于归己方所有,提交了周家村委会、周家乡司法所处理意见的介绍信笺及双方2010年7月9日关于地界的协议。周家村委会2012年3月29日介绍信笺认为:“经村、组走访了解,三米路权属归周小安所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查,双方在兑地划拨宅基时栽有界石,双方均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方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该路为村组所留,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2、双方进���承包地的路径。虽然该3米路形成已久,且双方现均无其他进出耕地路径。但相邻必要通行关系,是指土地相邻一方因土地与公共道路不相通,而必须穿行相邻另一方土地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1条规定,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被告周文龙现在虽然无出入通道,但其宅基面临街道,耕地紧临其后,完全有条件另行开辟通道,开辟通道后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和杜绝双方矛盾的再次发生。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本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彼此关系,对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00条第二款规定,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原、被告双方原来邻里关系和睦,才会发生无偿兑地,协议共用一条农田路无偿通行,��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临街土地很多转变为建设用地的现实,被告方本应体谅原告方的心情,使其损失最小化,不应该在原告的土地上继续无偿通行。现原告方要求被告停止通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文龙另行开辟通道。二、周文龙开辟新的通道后,终止在原告的承包地上通行。限第一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受理费70元,由周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转社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