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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韩春香与王玉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香,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韩春香,农民。被执行人王玉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春香与被执行人王玉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玉龙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垫付款10184元(含执行费等)扣划至院。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卓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