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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4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27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连塘审判员  曹 勇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郑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