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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荣敏与李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敏,李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16号原告李荣敏。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骆裕德,陕西金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敏诉被告李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敏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荣敏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