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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6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阳光大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证券交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阳光大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安证券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61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大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证券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新良,该中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大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证券交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大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证券交易中心名下现有陕AA8X**、陕AA8X**、陕AK5X**小型汽车三辆,但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并且,持有山东五证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权益,该股权权益已被别的法院查封。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三辆小型汽车,并对其在山东五证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权益进行轮候查封。除以上财产外,本院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银行存款及土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雁民执字第0061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瑞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