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谭寿鹏与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寿鹏,李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5号原告谭寿鹏,农民。被告李学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寿鹏与被告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