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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谭寿鹏与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寿鹏,李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5号原告谭寿鹏,农民。被告李学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寿鹏与被告李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