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郜全波与长垣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全波,长垣县城关供销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郜全波,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北街。法定代表人范国增,任合作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全波诉被告长垣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郜全波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郜全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郜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郜全波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