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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83号原告: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72069-6)。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余维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4000-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春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尧,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23元,减半收取14111.5元,由原告舟山华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关注公众号“”